佛山婚后丈夫出轨,佛山婚后丈夫不忠?

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不幸的婚姻却总是相似的,在众多离婚案件中,一方“出轨”往往是离婚的导火索,是压死骆驼的那一根稻草,更是离婚的根本原因。上一期我们讲到关于婚姻中夫妻财产的归属,那么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当丈夫或妻子一方有出轨行为,能否要求其净身出户呢?

案情简介

牛某某与徐某某系大学同学,双方经自由恋爱于2016年登记结婚,2019年2月14日,牛某某(乙方)与徐某某(甲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当履行遵守相互忠实义务,相互扶持,相濡以沫,不得做出任何违反夫妻忠诚的行为。二、甲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在未取得乙方同意下使用“陌陌”等一切危害夫妻关系的交友软件;不得沉迷于游戏,不得对乙方采取暴力、冷暴力等行为;忠实于乙方,禁止一切违反忠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性行为、嫖娼、一夜情、与第三方同居、与第三方发生不正当关系等。违约责任:甲方违反协议约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则甲方一切财产均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参与任何财产分配,即净身出户。后牛某某将徐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分割共有财产,并赔偿律师费等损失。

最终法院并未支持牛某某要求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而是根据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结合该房屋的价值、剩余贷款数额、被告过错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牛某某给予徐某某相应的折价补偿。那么具体法官为什么做出这样的判决,我们下面来讲解一下。

01能否要求出轨的配偶净身出户?

不能,《民法典》中并未规定出轨属于不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若双方并未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达成协议,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出轨属于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相互尊重和关爱的义务,对婚姻中的无过错方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属于在婚姻关系中有过错,在分配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因此,出轨并不属于不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但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02净身出户的协议是否有效?

实践中,这种协议被称为夫妻忠诚协议。即夫妻双方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对于此类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理论与实务上均有较大争议。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而夫妻忠诚协议是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为了保证忠诚而订立的协议,因其具有身份属性和浓厚的伦理性质不属于合同编意义上的合同,因此也不属于合同编调整的范围。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该规定表明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属于倡导性规定,属于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仅是国家所提倡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并非设定实体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不具有单独可诉性,因此夫妻忠诚协议属于以合同形式设定道德义务,不能视为确定了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不应具有强制性。最后,如果认定忠诚协议具有强制性效力,一方面由于出轨行为的隐秘性,是变相鼓励夫妻一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配偶出轨的证据,容易对个人隐私造成侵害。另一方面则因为其中可能存在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具有道德风险,可能发生故意设局陷害以谋取利益的情形。因此法院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法律依据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03无过错方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看到上述的讲解,可能很多小伙伴会比较失望,怎么出轨的人得不到惩罚呢?但其实对于婚姻中的重大过错方,无过错方是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一方具有重大过错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在一起离婚纠纷中判决:(1)关于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婚后共同购买汽车一辆,现双方协商确定价值为65000元,由于该车一直由王某使用,张某长期在外地工作,结合本案王某存在过错等情节,张某适当多分,本院判令该车辆归王某所有,王某给付张某车辆分割款40000元。(2)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款:本案中,王某对婚内多次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孩子的事实无异议。前述情形属于重大过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给张某造成了精神压力和痛苦。现张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害赔偿,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款30000元。作为没有出轨的无过错方除了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还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可见法律对于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和对婚姻中的“不忠行为”的惩罚。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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