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介公司介绍的对象不满意,能让退费吗?

对婚介公司介绍的对象不满意,能让退费吗?

现代社会,婚育年龄越来越晚,有很多人到了结婚的年龄,还没有对象。这种情况在北上广尤为突出。有了这种需求,对应就有了很多的婚介公司提供婚介介绍的服务。高端的婚介服务费用还不低,往往承诺能帮你找到优质的对象,包你满意。然而实际情况有时候并不是那么理想,甚至提供的对象中,有的是酒托、饭托。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要求婚介公司退费呢?法院对此是否支持?

相关案例

2021年,胡女士与某婚介所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1.提供本机构会员的婚介资料查阅,2.提供个别约见服务场所,3.提供婚恋心理咨询和婚恋法律咨询,4.提供本机构举办的各项联谊活动(另收费),5.提供征婚者选择服务形式相应的服务内容;服务次数,6人,以人数为准;合同有效期一年;服务费合计28,800元,合同签订当天付20,000元,成功领证一月内付尾款8,800元。同日,胡女士支付某婚介所婚姻介绍服务费20,000元。某婚介所先后安排胡女士约见5人。胡女士对介绍的人均不满意,认为其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法院起诉,要求全额返还服务费20000元。

法院认为,胡女士与某婚介所签订的服务合同成立且生效。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婚介所已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其义务,胡女士请求返还服务费,于法有据,鉴于婚姻介绍服务难以完全量化,考虑到被告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某婚介所返还原告胡女士服务费人民币15,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文启律师说法

对婚介公司介绍的对象不满意,能让退费吗?

本案中,胡女士与某婚介所签订了婚姻介绍合同。胡女士认为,婚介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全额退还服务费。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婚介所全面履行要求,酌情判决婚介所返还胡女士四分之三服务费。

文启律师建议

对婚介公司介绍的对象不满意,能让退费吗?

选择婚介服务时,要慎挑选婚介机构。在多个平台上看看客户的评价,尤其注意追评和差评,里面往往是真实的信息。签订合同时要认真查看合同条款,对方的承诺都要写在合同里面。合同不仅是纠纷产生后的证据,而且能够给对方无形的压力,让婚介机构履行自己的承诺。每次交费后要保存支付记录,付款收据或发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发现对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要及时和对方协商,同时也要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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