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交流频繁
除了商事往来之外
还涉及到跨境婚姻、遗产继承、子女教育
等方面的民事纠纷
该如何更好地化解这些纠纷?
2024年第8期《法说平安》
共促跨境家事纠纷解决
本期提要
1
涉港离婚纠纷
2015年,在深圳工作的张先生和香港人王女士,在香港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了一儿一女,并在深圳、增城和香港都购买了房产。因感情破裂,2022年9月,王女士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一并处理子女抚养及探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负担等问题。
本案属于涉港离婚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来确定案件的准据法。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本案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由于本案原、被告都同意离婚且态度坚决,双方也已分居超5年,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那么,案件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由于本案原、被告都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而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均为深圳市,因此夫妻财产关系也应当适用内地法。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采取的是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财产制度。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在婚后所得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双方在婚后购买的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2
法院判决
经审理,本案的原告将婚后的两套房产自行出售,并将所得价款自行支配的行为,侵害了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但由于原告不存在转移、隐瞒财产的故意,因此对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平均分配,原告应将属于被告的50%予以返还。
法院同时判决两名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其分别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那么,在内地法院取得的离婚判决,能否在香港法院得到认可和执行呢?
2022年2月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生效后,构建了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事判决的成文法机制,使得绝大部分跨境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可在两地得到了相互认可和执行,免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在内地和香港法院分别提出诉讼,可大大减少当事人重复诉讼之累,为两地民众带来更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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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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